【金融头条】恒大债券欺诈发行案余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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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8 15:24·经济观察报·发布于甘肃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蔡越坤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随着一纸巨额罚单而暂时告一段落,然而,这场地震却余波渐起。
监管层对恒大地产的行政处罚披露后,对涉案中介机构的追责,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为其提供服务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面临着相关部门的调查,以及业务层面的变化。
经济观察报采访上述涉及的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机构的人士表示,目前监管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会否将承担责任等仍然不确定。
此外,A股上市公司掀起一场“退单”风波,被“退单”的对象正是与恒大地产合作多年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石油(601857.SH)、中国人保(601319.SH)、中国信达(01359.HK)等上市公司陆续官宣与普华永道(包含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普华永道”)“分手”。截至6月6日,杭州银行(600926.SH)、招商蛇口(001979.SZ)、招商轮船(601872.SH)和都市丽人(02298.HK)、招商银行(600036.SH、03968.HK)、 宁 波 港(601018.SH)、宁波远洋(601022.SH)、迈瑞医疗(30076.SZ)、东鹏饮料(605499.SH)、粤电力A(000539.SZ)、青岛港(601298.SH、06198.HK)等20余家上市公司宣布与普华永道取消合作。
值得关注的是,6月5日,上海家化(600315.SH)披露,董事会通过了续聘普华永道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6月7日,朗新集团表示,经过年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已续聘普华永道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凤丽律师称,企业“换所”实际上反映了市场对于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强烈要求。当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财务造假案时,客户往往会出于对公司利益和声誉的考虑,选择解约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与此同时,普华永道还面临合伙人流失等压力。5月20日,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发文表示热忱欢迎普华永道、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加盟发展,并称“来了就是合伙人”。
恒大地产债券发行人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一位人士表示,随着监管趋严,目前包括金杜在内的律所从接项目到内控变得非常严格,对于底稿完整度、核查真实性的要求提高了很多。
监管开启调查
5月31日,证监会网站公告,依法对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恒大地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41.75亿元,对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许家印处以顶格罚款47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罚决定显示,2019年至2020年,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及利润,致使在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所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恒大地产还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等行为。
同时,证监会正在推进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调查。
恒大地产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告显示,参与恒大地产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诚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发行人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Wind数据显示,恒大地产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在深交所公开发行的5期公司债券,分别为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21恒大01。恒大地产在发行这5期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里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据悉,5期债券的发行中,中信建投为其中4期的唯一主承销商。“20恒大04”牵头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中山证券为联席主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对债券及发行主体都给出了最高的AAA评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则对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月5日,经济观察报就上述情况向中诚信国际、普华永道采访,二者均表示,暂无对外回复的消息。
在此之前,3月29日,针对恒大地产欺诈发债,中信建投作为主承销商有何应对等投资者提问时,中信建投管理层表示,自恒大发生流动性危机以来,中信建投及时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在对恒大地产的行政处罚公告中,证监会表示,交易所债券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进融资效率、强化市场约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债券发行人在享受融资便利的同时,应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投资者保护意识。证监会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坚决做到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审慎认定责任
在此前的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中,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证券”)作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债券受托管理人,曾陷入赔偿泥潭和诉讼纠纷。
德邦证券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合计罚没1912.44万元;该项目责任人周丞玮、曹榕被给予警告,并分别被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为该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德邦证券、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评级公司,审计该公司2012年至2014年三年年报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也均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件于2020年底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五洋建设及董事长陈某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487名投资者7.4亿元债务本息。其中,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100%的连带责任,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承担10%、5%的连带责任。
在恒大地产欺诈发债案件中,券商可能面临何种处罚?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程晓璐认为,在恒大地产欺诈发债案件中,券商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表示:“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券商作为承销商,负责债券的发行与销售。若券商在承销过程中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导致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就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程晓璐称,券商还可能因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而面临处罚。持续督导是券商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监督和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职责。若券商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发行人的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事项,就可能构成失职行为。未能做到这一点的律师事务所将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
一位头部券商人士表示,在债券欺诈发行案件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坚持“追首恶”,对承销机构行政责任的认定不宜与发行人的违法及违约行为直接挂钩,不宜因发行人违约即推定承销机构未勤勉尽责。在中介机构不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如发行人财务造假,会计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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